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1)處理 台端與本公司之往來交易、(2)提供適當之產品與服務資訊、( 3)本公司之業務、財務、稅務、營運或風險管理需要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或共同行銷、統計調查分析、內部控制、管理及稽核、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目的)、(4)本公司於依附錄一說明所示之目的或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5)進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之程序、(6)提供予如第三條所示之利用對象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章程或法令允許之目的,及(7)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等之目的(詳附錄一說明),本公司向 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明確 告知 台端下列事項:(一)蒐集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四)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五)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而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 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爰此,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有關本公司蒐集 台端所提供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台端詳閱附錄。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提供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 端提供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三、若 台端擬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可透過本公司客服中心提出請求。本公司將依 台端之請求辦理後續相關事宜。若 台端不欲接獲行銷郵件或通訊,可致電本公司代表號02-66335808,將由專人為 台端說明及辦理。
四、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五、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 、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分行及網站公告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 ),告知 台端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屆時,請 台端詳閱指定網頁內容。
六、如 台端與本公司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書及其後本公司修訂之版本為準。
七、如 台端所提供個人資料非屬 台端本人所有,請務必於提供前確認已向個人資料之本人(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監察人、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高階經理人、授權簽署人、業務聯絡人、客服人員及維修人員)告知上述事項並取得其同意,使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
附錄一:
依現行法令規定,本公司得將涉及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受益人或客戶資料之相關作業委外處理: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儲存,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投資業務、外匯兌換交易業務、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包括基金資產評價、資產價值計算、會計處理等。
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包括資產評價、資產價值計算、會計處理等。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國外,委託事業所屬集團企業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務。
(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國外股票,委託事業所屬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
(九)投信事業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依法得委外辦理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本公司目前依法委外之作業包括上述十項之全部或部分作業。嗣後如有新增上開任一委外作業,本公司將於官方網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tw公告之 。
附錄二:
|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 一、財富管理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94財產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辦理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之辦理依信託法核定辦理之業務、金錢之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有價證券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除前揭共通特定目的外,其他本行因與客戶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可能涉及之特定目的如下,惟仍以與本行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為準: 013公共關係 01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015戶政 025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030仲裁 032刑案資料管理 052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077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081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095財稅行政 097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 109教育或訓練行政 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19發照與登記 120稅務行政 121華僑資料管理 122訴願及行政救濟 124鄉鎮市調解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資(通)訊服務 148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160憑證業務管理 167警政 168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 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174其他司法行政 17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配合國內及國際洗錢防制、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經濟制裁 ◎美國稅務申報 ◎本公司或滙豐集團內部運作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商品 發展及規劃、稽核及行政管理) ◎透過網路或社群媒體行銷以及網路廣告投放或用以比對相似之廣告目標族群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等,謹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詳細說明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類別如下。但實際蒐集之資料,仍以本公司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一) 識別類C001至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或信用卡之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二) 特徵類C011至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三) 家庭情形C021至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之姓名等) (四) 社會情況C031至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居留證明文件等) (五)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1至C058(如學歷、專業技術等) (六) 受僱情形C061至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 (七) 財務細節C081至C089、C091至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外匯交易紀錄、信用額度、保險細節等) (八) 商業資訊C101至C103(如商業種類等) (九) 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2(如無法歸類之電子郵件等) (十) 透過行動裝置或其他電子裝置使用相關服務時,該行動裝置或電子裝置之地理位置及所在資訊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公司之保存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滙豐控股公司(HSBC Holdings PLC)及其下所有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以下合稱滙豐集團成員)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劵櫃檯買賣中心、金融同業拆款中心、保險公司、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安定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中央健康保險署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及其他對本公司及滙豐集團成員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或其他政府機構。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與本公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受託辦理市場調查之機構或基於個人金融暨財富管理業務而受託進行網路行銷或網路廣告、比對相似廣告目標族群之網路或社群媒體)。 六、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擬向本公司讓購資產及負債、承擔風險或進行合併之人(如有)、同業、往來金融機構及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或交易往來之機構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